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温室气体第三方核查报告

  浙江醇新药业有限公司依据《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(试行)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令第19号)、《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(试行)》(环办气候函〔2021〕130号)等文件的要求,对浙江醇新药业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受核查方”)2025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情况进行了第三方核查。通过文件评审、现场核查、数据流调取、测算、核算和内部技术复核,形成如下核查结论:


  1.排放报告与核算指南的符合性
  核查组按照《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》(GB/T 32150-2015)、《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(试行)》的要求及相关标准法规,对受核查方2025年度标准要求的排放源、排放数据进行了全面测算并进行了技术复核,最终判定受核查方排放报告与核算指南符合相关要求。
  2.排放量声明
  经核查,浙江醇新药业有限公司2025年度企业法人边界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如下表所示:核算边界内的排放源为化石燃料燃烧二氧化碳排放、净购入使用热力和净购入使用电力间接二氧化碳排放,企业化石燃料主要为天然气、汽油和柴油。经核算,企业化石燃料燃烧二氧化碳排放177.3吨,净购入使用热力间接二氧化碳排放6605.29吨,净购入使用电力间接二氧化碳排放4898.25吨,二氧化碳排放总量11680.84吨。
  3.核查过程中未覆盖到的问题的说明
  核查准则中所要求的内容已在本次核查中全面覆盖。


  附件:温室气体第三方核查报告.pdf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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